優化我國跨省區輸電價格機制
當前,我國跨省區輸電價格更多從輸電線路功能定位考慮,根據承擔聯網備用、輸送電量等不同功能,主要采用容量加電量的兩部制定價和單一電量制定價。在省區間送受電主要依賴計劃或框架協議等情況下,目前的定價方式可滿足要求。但在能源電力資源市場化配置范圍逐步擴大、省區間市場化電力交易需求越來越高、部分區域即將建成區域一體化電力市場的情況下,當前的跨省區輸電價格機制將存在適應性難題。
以南方五省區為例,盡管西電東送已形成網對網聯絡的現狀,但西電東送交直流通道仍基本采用單一電量制定價形式。這對于目前西部地區富余清潔能源消納較為不利,針對每度電征收的過網費無疑降低了西部清潔能源在東部受端地區的市場競爭力,造成清潔能源消納困局難解。目前南方區域(以廣東起步)現貨市場試點即將試運行,區域一體化電力市場建設正在加速推進,區域市場平臺將解決西部清潔能源消納等資源整體優化配置的問題。由此,現有輸電價格機制的價格壁壘效應凸顯,適應電力市場化改革需要,及時調整優化跨省區輸電價格機制尤為必要。
在保障跨省區輸變電工程投資及合理收益得到科學疏導條件下,從盡量降低價格壁壘影響、提高市場效率角度考慮,未來跨省區輸電價格改革可分以下兩步推進:
一、在區域一體化電力市場暫未形成的近期,可將所有實質形成網對網聯絡的輸電工程均改為兩部制定價,其中容量電價基本覆蓋初始固定投資回收,按商定原則由所有聯網受益用戶或受端用戶分攤,而電量電價主要反映可變運營成本,可暫由跨省區交易主體雙方或買方進行分攤。由于該定價模式下跨省區市場化交易電量直接對應的過網費大幅降低,將能顯著改善當前西部富余清潔能源的市場化消納問題。
二、在區域一體化電力市場基本形成的中遠期,應考慮將跨省區輸電工程初始固定投資及運營成本等獨立核算后,直接在聯網覆蓋范圍內按商定原則進行分攤,納入各省區輸配電服務價格進行統一征收。當然,考慮跨省區輸電工程固有運營特性,應繼續保留現有運營組織架構不變,改變的只是價格結算方式和回收渠道。該定價模式下跨省區電力交易的價格壁壘將不復存在,也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資源整體優化配置。
除市場效率外,跨省區電力交易帶來的利益分配調整是價格機制改革中需要關注的另一個重要方面。事實上,可以通過轉移支付補償等其他基本不影響或少影響市場效率的手段,來實現跨省區電力交易的利益分配調整,而不是非得采用相當于“雙輸”的價格壁壘方式。比如對售電區而言,可以通過政府授權差價合約等機制,改善售電區用戶利益受損情況,而購、售電區的跨地區利益補償也可考慮通過其他轉移支付手段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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